吉林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16-08-11
来源: 吉林省教育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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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吉林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保证基地示范作用的有效发挥,更好地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推进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根据我省教育科研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科研为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践服务,为教育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服务,为丰富和发展教育科学理论服务;坚持树立大教育科研观,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创新为灵魂、以实效为目标的原则,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兴校(教)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所属各批次的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基地单位和基地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 基地的作用
第四条 基地要在教育科研兴校(教)实践中积极发挥科研与示范作用。
1.示范作用。基地要积极创建示范的运行模式与保障机制,为科研兴校、科研兴教、科研兴师发挥示范与典型作用。
2.规范作用。基地要遵循教育科研规律,规范教育科研行为,使教育科研兴校(教)更具科学性、规范性。
3. 先导作用。基地要自觉发挥教育科研先导作用,促进和引领本地乃至全省基础教育科研的发展
4.窗口作用。基地要成为吉林省教育科研发展与对外进行教育教学交流合作的重要窗口,成为吉林省优质教育精品形象的代表。
第三章 基地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地的基本条件是申报基地时必备的条件,也是基地建设与发展的目标和方向。
1.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基地有明确的“教育科研兴校(教)”的理念,办学方向正确,并能在实践中选择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开展校本研究,用教育科研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办出特色。
2.有健全的科研组织。 领导高度重视教育科研,实施“教育科研兴校(教)一把手”工程;有专门的教科研室,并有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科研管理制度。
3.有过硬的科研队伍。基地有专、兼职的教育科研队伍;教师队伍具有良好科研兴教意识,具备一定科研理论知识与科研方法,能结合本职工作选择课题开展研究,并具备一定的文字综合能力,总结交流科研成果 。科研型名教师数量不断增长。
4.有主导科研课题。立项课题是规范教育科研的重要标志,是科研兴校(教)的主要载体。每个基地至少应有1—2项在市(州)以上教育科研规划部门立项的主导课题,并通过主导课题分解,建立层级研究网络,深化研究,用课题托出特色,用成果打造名校。
5.有雄厚的科研条件。基地要有足够的教育科研经费作保障。有丰厚的办学条件和完善的教育设施,能够运用先进的教育手段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达到吉林省教育规范化办学的一级一类水平。
6.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基地教育科研兴校(教)成果显著,在本地区具有超前的领先、示范作用,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
第四章 基地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基地的权利。
1.有申请作为省级教育科研示范基地成员的权利。
2.有承办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协作研究年会的权利。
3.有优先申报、选择省级教育科研课题的权利。
4.有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优先交流实验成果的权利。
5.有在省级教育科研刊物上优先发表成果的权利。
第七条 基地的义务。
1.有承担省教育科研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办)及省教育科学院按照吉林省教育科研总体规划要求所分配的科研工作的义务。
2.有承担吉林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协作研究年会及各种现场会的义务。
3.有为全省教育科研兴校(教)的发展献计献策,并承担相应服务的义务。
4.有宣传本省教育科研先进成果,成为全省教育科研兴校(教)的品牌形象代言人的义务。
第五章 管 理
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对基地进行定期检查,实施动态管理,每3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申报基地与遴选程序。
1.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在每间隔第3年的6月底前将下次申报遴选工作通知下发省直属学校以及各市(州)教育科研部门。
2.申报时须填报《吉林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申请书》一式3份,经申报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由各市(州)教科办评选排序,统一报省教科办。
3.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组织相关专家确定入围考核对象,并与各市(州)一起对入围考核对象进行现场考察。
4.根据考察结果排序,交省教育科研领导小组讨论同意,报省教育厅主管厅长。
5.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发文通知基地入选情况,并对基地实行统一挂牌。
第九条 基地的年会实行申报、协作制度。
1.为加强对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成立吉林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协作研究中心。各基地属于协作研究中心成员。
2.基地协作研究年会采取轮流坐庄,申报承办制度。承办单位要填写《吉林省教育科研示范基地协作研究年会承办备忘录》,并在会上搞好与下届年会承办单位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 基地的日常管理。
1.基地要在每年年底向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样表另见附页),由基地的科研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
2.基地负责人如有更换,须向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进行报告,以便及时统计、备案。
第十一条 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在下次的评审中取消其基地资格。
1.未完成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所交付的工作任务。
2.提供的科研文件、资料、数据等不真实、不完整;
3.凡是未经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同意而无故不参加活动的。
第十二条 评选与奖励。
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每届将评选出先进基地和优秀基地管理者,颁发奖励证书,同时发布奖励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归属省教科办和省教育科学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八月七日起征求意见并经修改后试行,未尽事宜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