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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8-17 09:08:00
来源: 吉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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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教育局,吉林省教育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教材〔2023〕1号)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实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教育厅

  2023年8月3日

 

吉林省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保障教学秩序,更好地适应教育教学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小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吉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教材须在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发布的教材目录中选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国家统编教材统一使用。其他教材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地区中小学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教材选用使用的组织领导、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春秋两季依据《全国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编制并发布吉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供各地选用、征订,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州)教育局、长白山管委会教育科技局、梅河口市教育局为教材选用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科书的选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将教材选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在市(州)选用结果范围内使用教材,指导、监督学校的教材使用管理工作。学校严格执行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部属高校所属中小学校、省属中小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采用所在市(州)选定的教材版本。

 

  第五条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选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一般不得选用境外教材,确需选用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选用机构

 

  第六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当组织成立教材选用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

 

  第七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学校校长和一线教师等各方面代表组成,一般不少于9人。教材选用委员会按学段、学科分别设立学科组,负责教材初选工作,由同学段、同学科的教学教材专家、教研员、一线教师等人员组成,每个学科组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其中一线教师数量不少于1/2,应来自不同学校。学科组成员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各选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足够数量的教材选用专家库,每次选用工作开始前,学科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确定。学科组成员抽选,应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成员须政治立场坚定,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有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专业人员原则上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以及其他与所选教材利益相关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及学科组成员。

 

第三章 选用程序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工作应在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下,以全封闭方式集中进行。选用工作开始前,选用委员会应制定、发布选用方案,并通过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中小学教科书选用有关事宜的公告,向所有列入全国和吉林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教材出版单位征集样书,样书内容应与审定通过的教材一致。

 

  第十二条 学科组的初选工作应按照“个人研读、小组讨论、独立打分、排定顺序”程序进行。学科组应当研读、比较教材出版单位申报参加评选并符合评选条件的本学科所有版本教材,提出初选意见。并分别撰写初选报告,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教材选用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科组提出的初选意见进行充分讨论,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选用结果。选用结果须经选用委员会2/3以上参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未能通过的学科组选用意见,选用委员会应责成学科组重新选用。学科组初选意见、委员会讨论记录和选用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单位对本地区的教材选用结果进行审核,并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教材选用单位按公示后确认的选用结果进行教材征订。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教材选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教材选用单位要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评估机制。教材选用后,选用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定期面向覆盖教材使用区域内至少1/3学校的教师、教研人员、学生及家长等人员征求教材使用意见,每年形成教材使用评估报告,于5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备案。评估报告作为教材继续使用或更换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教材版本选定使用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小学、初中、高中各学段教材使用周期内,除国家有统一要求外,一般不得中途更换。

 

  第十八条 经专业机构评估,确实存在与教育教学不相适宜的情况需更换教材版本,应报省教育厅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确需更换教材版本的,教材选用单位应广泛征求辖区内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不少于1/3)并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论证报告。在此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教材选用单位组织选用委员会按程序选用其他教材版本。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不得影响教学秩序。

 

  国家明确要求更换教材的,由省教育厅制定教材更换工作方案,各教材选用单位要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教材选定后出现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选用单位按程序重新选用教材:

 

  (一)严重违反选用程序规定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三)课前没有按时到书的(不可抗力除外);(四)擅自改动审定后教材内容的;

 

  (五)教材出现严重问题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教材使用的。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工作原则上应在当年五月中旬前完成,为教材的征订、出版、发行留有足够时间。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教材选用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教师、学生、家长、社会人士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二条 在教材选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分:

 

  (一)未经省教育厅确定为选用单位擅自选用教材的;(二)不按要求组建教材选用委员会和学科组的;(三)干预选用过程和结果的;

 

  (四)违反选用程序和选用纪律的;

 

  (五)选用规定目录以外教材的;

 

  (六)对全国和吉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删减后供教材选用委员会选用的。

 

  其他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干预教材选用过程和结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其所属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选用工作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材编写、出版、发行等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竞争手段干预教材选用。凡采用请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扰乱教材正常选用秩序的,由省教育厅取消其本次教材在全省区域内的选用,并在全省进行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材选用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选用工作方案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现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